Ju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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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/1甲和乙去某當舖,並以甲的名義典當其名下汽車一 輛30萬,每月利息由乙支付(實際上30萬是乙拿走),惟事後,因未按期繳納利息,當舖就將該車流當賣給他人。
再過一陣子,有人到甲家向其催討當舖借款時,甲才知該當舖業者手中尚握有一紙甲背書的10萬支票( 開票人:甲不認識的A,支票背面依序有乙及甲的背書),據當舖業者的說法,該甲背書的支票是甲在當完汽車3~4天後,甲自己以要增加借款金額為由,以該支票再向當舖借10萬。
而甲的說法: 他只有7/1是第一次也是惟一次去該當舖,之後,他都沒再去了。而該背書的支票是某天乙說:該支票的$是要還給甲的款項,需有甲在支票後面簽名,乙才可以代甲領$出來,甲不疑有他,就在支票後面簽名了(沒想到自己就成為第2位背書人),當然,乙根本就沒將$給甲。甲之前都不知道為何該張支票為流到當舖手中。
想問:因為甲跟該當舖業者不熟(但乙和當舖很熟),一般當舖業者會同意 甲以要增加借款金額為由,再借10萬給甲嗎? (雖然,該當舖是合法立案的,但有無可能當舖和乙共謀 ,再敲甲一筆呢?),再來,甲應如何與當舖進行協商? ( 即甲有利的論點為何?).
另,上述情形,是否可解讀為是不同的2次借款行為,如此對甲較有利?
再過一陣子,有人到甲家向其催討當舖借款時,甲才知該當舖業者手中尚握有一紙甲背書的10萬支票( 開票人:甲不認識的A,支票背面依序有乙及甲的背書),據當舖業者的說法,該甲背書的支票是甲在當完汽車3~4天後,甲自己以要增加借款金額為由,以該支票再向當舖借10萬。
而甲的說法: 他只有7/1是第一次也是惟一次去該當舖,之後,他都沒再去了。而該背書的支票是某天乙說:該支票的$是要還給甲的款項,需有甲在支票後面簽名,乙才可以代甲領$出來,甲不疑有他,就在支票後面簽名了(沒想到自己就成為第2位背書人),當然,乙根本就沒將$給甲。甲之前都不知道為何該張支票為流到當舖手中。
想問:因為甲跟該當舖業者不熟(但乙和當舖很熟),一般當舖業者會同意 甲以要增加借款金額為由,再借10萬給甲嗎? (雖然,該當舖是合法立案的,但有無可能當舖和乙共謀 ,再敲甲一筆呢?),再來,甲應如何與當舖進行協商? ( 即甲有利的論點為何?).
另,上述情形,是否可解讀為是不同的2次借款行為,如此對甲較有利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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